执行有抵押的房屋时,拍卖房屋所得的价款首先要偿还抵押的债务,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一、能强制执行被抵押的车辆吗
能强制执行被抵押的车辆。如果债权属于一般债权的话,车辆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强制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二、多个债权人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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