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损失
其一是医疗费;
其二是护理费;
若是双方对护理费有争议的,可以由鉴定机构鉴定。若是由亲友照顾受害人造成亲友误工的还应支付亲友的费用,亲友的费用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认定。
其三是交通费;
主要就是就医的交通费用
其四是误工费;
其五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主要是指因伤残的被害人,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
其六是丧葬费;
2、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可以理解为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受害人死亡他家人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等。
一、刑事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自诉案件,即被害人依法直接向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有权直接向提起自诉;
2、有权选择自诉对象;
3、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在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有权在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7、有权申请法官、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8、有权申请调查取证;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
10、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请再审(申诉)。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要求哪些人赔偿损失?
其一是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其二是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其三是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五是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亲友资源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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