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才有强制执行效力。
2、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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