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
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移中,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如何理解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债权人应该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为第三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非当事人,所以,当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规定中,“当事人”是指订立原合同的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称为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承担全部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债的加入。债务承担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此种合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第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第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么三人承担债务的协议虽然并未对债的加入问题进行清楚的界定,但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与原债务人并存的债务人。
二、第三人对债务的主动承担是否有效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是否有效是有效的。
此行为视为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算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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