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是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是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检索报告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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