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
法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应一并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纳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为水果种植项目所得,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项目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拓展延伸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到的某些收入可以被免税或减税处理的收入。这些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这些免税收入的范围和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详细规定。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正确判断其所得收入是否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以便享受税收优惠。
结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纳税。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应一并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纳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项目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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