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13至119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准备工作,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发送、通知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诉讼材料的审核和证据的调查等。同时,可以委托外地进行调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要通知其参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普通程序案件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一十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在被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进行调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需经相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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