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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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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民法典 》对 合同解除 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此种情况下,不再区分违约方和守约方,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守约方的权利,原则上只能守约方能行使,违约方不能行使。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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