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当天解除刑罚,社区矫正应根据个人总结和鉴定结果提出建议。宣告缓刑的人员在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限根据判决确定,拘役的考验期限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5年以下。缓刑适用于轻罪、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但暴力犯罪和累犯一般不适用。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和交纳罚金等。
法律分析
一、缓刑到期多长时间解除
缓刑期满必须当天解除刑罚,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缓刑的考验期限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先期羁押的,不折抵刑期。
三、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
(一)针对轻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
(二)暴力犯罪,比如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适用缓刑也很谨慎;
(三)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
(四)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
结语
根据《刑法》第76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当天解除刑罚,社区矫正期满前应做出个人总结并接受司法所的书面鉴定。社区矫正期满后,司法所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并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告事项包括鉴定意见、解除社区矫正、解除管制(若有)、缓刑考验期满(若有)、假释考验期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缓刑的考验期限根据原判刑期而定,拘役的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在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于轻罪、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但不适用于暴力犯罪和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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