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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审判期限法律

来源:爱go旅游网

一、民事诉讼审判期限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

,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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