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议您去当地咨询相关部门,查询出了什么问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家庭缴存地或工作地无房的;
4、离休、退休;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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