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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算不算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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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发啦规定,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您所描述的情况,男方借父母的钱用来购置房产,且房产证上是男女双方两个名字,这样情况下,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你父母要求偿还时,女方需要对该笔债务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上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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