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 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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