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产更名所需的办理流程、费用和所需材料。根据房产情况不同,办理流程也有所不同。对于有房有贷的情况,需要去贷款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并向房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申请房产更名。对于没有房有贷的情况,只需要提交一些简单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就可以办理房产证更名。对于有房无贷的情况,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110元手续费、100元公积金手续费、200元
法律分析
一、房产更名如何办理?
如果您有一套房产并且已经贷款,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房产更名:
1. 首先,您需要去您的贷款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 然后,您需要向房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申请房产更名。
3. 最后,您需要与贷款银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以便进行房产更名。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4、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5、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6、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无贷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流程较为简单,像上述“有房有贷”情况流程的第1、2步便不用走,只需要经过后面的几个流程。
第三种情况最为复杂: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情况。这种情况被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二、房产证更名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2)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关系证明
(3)若是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则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书(附图)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图)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
6、属强制执行的,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7、宗地图2份,房产平面图2份,1:1万地形图1份。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则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书;
2. 房屋所有权证;
3. 房屋买卖合同;
4.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5.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6. 房屋交付使用证明;
7. 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8. 房屋抵押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
9. 房屋权属争议处理结果证明;
10.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另外,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应当由房屋登记机构在1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并根据房屋登记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手续。
总之,按照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并由房屋登记机构在10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一并审理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