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金额是理赔时确定的保险范围和限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根据实际损失量确定理赔数额。但保险公司有权对理赔数额进行调整,例如对被保险人保险单中未列明事实、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的事实、虚报损失等情况进行减额或拒赔。如果被保险人认为理赔数额存在争议,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向起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确定理赔数额的实际损失量应当合法、合理;
2.《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确定的赔款金额进行调整,但必须有充分理由,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3.《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处理有争议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4.《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5.《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八十二条规定:合同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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