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超市丢物引起的法律纠纷。免费寄存服务是大型超市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有些顾客认为只要是自己寄存在超市的物品丢失,超市就应当赔偿。这是一种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超市是否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双方在寄存物品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当事人双方对于物品丢失所具有的过错。如果超市一方已经尽到了它的义务,物品丢失由于顾客自身的疏忽或违反寄存的规定造成的,责任就应当由顾客自行承担。本案中,超市无法对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的特征。在此,提醒广大顾客到超市等地方购物,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八百八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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