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首付部分属于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法律分析
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拓展延伸
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协商如何分割财产。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个人财产则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婚后个人收入所购买的财产等。在分割财产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以及婚姻期间的行为和责任。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论如何,分割财产应该公平、合理、合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结语
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离婚后,夫妻需要协商分割财产,公平、合理、合法,考虑贡献和需要。如无法协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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