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书中涉及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用于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并维护购房秩序。在签署购房意向书时,购房者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具体的退款政策和流程。诚意金并非定金,可以退还。
法律分析
关于购房意向书所涉及的“诚意金”,开发商可能会告知购房者这是一笔先行缴纳的钱款,用于获得购房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一定程度的房价优惠。关于是否可以退款,购房者应该在签署购房意向书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了解具体的退款政策和流程。其实,这只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和融资的手段。
2、诚意金是指的在楼盘开盘之前缴纳的费用,这种方式可以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维护购房秩序,因为等到楼盘开盘时,购房者就能优先选房。这种资金不具备“定金”性质,是可以退还的。
二、诚意金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结语
购房者应在签署购房意向书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具体的退款政策和流程。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和融资的手段,收取的款项可以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维护购房秩序,但并不意味着不能退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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