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退赃规定及相关法律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诈骗罪犯罪所得的一部分可作为退赃,轻微情节可不追究刑责。被害人权属明确的财物应归还,不明确的可按比例归还,已退赔的可扣除。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对犯罪所得进行退赃的,退赃的部分一般是会计算诈骗罪犯罪所得中的,如果诈骗情节比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拓展延伸
诈骗罪退赃计算方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诈骗罪退赃计算方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犯罪人员在诈骗行为中所获得的非法财物进行退赃计算和追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赃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确定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追缴非法所得金额、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同时,相关法律规定还明确了退赃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退赃的时间、方式和责任等。诈骗罪退赃计算方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对犯罪所得进行退赃的,退赃的部分一般是会计算诈骗罪犯罪所得中的,如果诈骗情节比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退赃计算方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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