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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