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发表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著作权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免会使用他人发表的著作权作品;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发表、播出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对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
6、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
7、为了展示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和美术馆复制了图书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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