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认定构成重婚有两类人:1、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2、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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