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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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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委托。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业务,应如实、全面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不得隐瞒自己的过错或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律师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研究审查后,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同意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应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

(1).订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法律服务所所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书。委托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法律服务所存档备案;

(2).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授予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在诉讼中从事职能活动的依据。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有关办案机关,一份由受委托律师存档。在办妥委托手续前,委托人应按规定标准缴交律师代理费。

一、经济赔偿律师费用标准

经济类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没有规定的,律师收取服务费有市场指导价与指导价两种,当事人可以与律师协商收费的问题。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委托人应向律师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与本案有关的文书、票据、信函、材料;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文件;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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