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委会证明内容
居委会能够为群众开具的证明目前共有10项,超过这10项的,群众应该找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开具。
这10项证明分别是,常住居民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地址证明、老人健在证明、低保证明、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退休金发放证明、低保家庭收入证明、在家待业证明、社区民间调解证明、计生办理证明。
二、居委会证明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居委会作为基层居民的自治机构,具有出具证明的功能,居委会对社区内的居民日常生活方面的,如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子女状况等都可以出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相应的,居委会对其出具的证明文件要承担法律责任。
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就是证据的作用,证据的证明效力有大有小,不同机关出具的效力也不一样。民政局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机关之一,他所出具的证明比居委会效力更高。
三、居委会的职能与任务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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