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陪嫁的财产一般是认定归妻子自己所有的,以为陪嫁一般是婚前女方家就赠与女方的,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陪嫁是婚后才获得的,且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妻子的,则认定陪嫁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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