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出具检定证书,如各省市计量监督检测院(计量科学研究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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