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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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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2、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
3、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4、客观上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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