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做好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团级以上单位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做好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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