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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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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价原则不同

经济适用房实行指导定价,而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经济适用房的最终售价与市场上同地段、同档次的商品房相

比,价格要相对便宜许多。这是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广大中低收入者,它实际上是国家推出的具有半福利性质的住房,

所以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时,实行的是指导价,国家对于

参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的利润限定为微利,即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建设成本加上3%的开发建设利润确定。而同时对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应缴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倾斜,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和其他的

优惠,如各种配套费减半征收;所有的行政事业的收费减半,小区的建设配套费不摊入住宅的成本。有了这三项优惠,经济

适用房的价格,就比商品房价格优惠了很多。更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经济适用房不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就使经济适

用住房能以“适中”的价格出售。目前,本市市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在2350,4450元丨平方米之间,平均价为3250平方米。而商品房的定价则主要由市场决定,其价格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二)销售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针对中低收人家庭,而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不特定的。从个人购房对象看,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对的是中

低收入家庭,如:公务员、教师、国企职工或实施重点工程需拆迁的拆迁户。

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则没有限定,任何负担得起房款的个人或团体均可购买商品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经济适用房购入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符合条件的情况,车下可以及非常低廉的价格来购买,同时居住满5年之后,也可以按照当时市场的价格来出售,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经济适用房继承和赠与如何办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权,不论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遗嘱还是没有立遗嘱,都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则应该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

1、对于购房人如何取得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2008年《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1、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3、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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