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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订立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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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订立合同有哪些

1、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包括:

(1)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权代理的合同怎么认定其效力

无权代理的合同的效力是,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有效;另外如果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也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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