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在2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否则视为放弃。但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鉴定,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时间。如果已经错过了2年的申请期限,但确因病情变化导致劳动能力下降,仍可以在病情改变后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在两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废后,又发生病情变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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