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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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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为:

1、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可以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信任利益为原则;

2、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者过错的越权法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对方,只有善意的对方才能行使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法人在订约时超出经营范围;

3、法人越权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定的,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流通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无效。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内容有哪些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是:

1、国家机关未经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8、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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