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 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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