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时由哪个部门负责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一般是由医院机构直接负责的,包括:由于因为医务人员操作的失误,或者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出现重大失误,但是在救治过程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匹配的医治义务的。
一、如果是三级医院延误病情有责任吗?
因医生的过错误诊漏诊延误的疾病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中,医院误诊漏诊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因为出现医疗事故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
不过,当事人可以根据一些认识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是,则无需做鉴定。
1、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2、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二、鼻子做失败了二次修复是否医院承担?
因整形失败可以要求赔偿,这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整形失败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医院关门也可以起诉该医院负责人,建议及时起诉。
三、胎死腹中的医疗纠纷如何赔偿
由于出现医疗事故,导致胎死腹中的,分两种情况解决。分别是:
1、双方协商决定具体的赔偿方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胎死腹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但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核实确定。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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