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后的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治疗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应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治疗的工伤职工的补偿,超范围用药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报销。单位要求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并扣除评残赔偿不合理,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缴纳,则由用人单位负担。
2、因工伤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治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故对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是对可能需要的后续医疗费的一个大略补偿,若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后续治疗费用大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可找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后续治疗费用小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应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工伤住院医疗费由谁承担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但是你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住院治疗剩余六万元,所在单位要求你们个人承担,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单位要求在评残赔偿所得中扣除,这是不合理的。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规定,单位只能同你们协商进行处理。如果单位要执意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就行诉讼。
结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治疗时,应享受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后续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若未缴纳,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后续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可部分弥补后续治疗费用,超支部分可向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补足。工伤住院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参保者可向工伤保险机构报销,未参保者由单位支付。超范围用药一般不予报销,但可提供医院证明申请报销。单位要求扣除住院治疗费用在评残赔偿中不合理,可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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