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规定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分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此外,违反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也属于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一、非法集资是什么意思
《刑法》并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因此,非法集资罪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罪名。《刑法》唯一一次使用“非法集资”这个概念,是在第192条,该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既不等同于集资诈骗,也不是特指集资诈骗,它是对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各种行为类型的归纳和统称。通俗地说,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分类
根据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以下四个具体的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前三个罪名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非法集资:监管与预防措施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却未经合法许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与预防非法集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各类集资活动的审查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预防非法集资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防范投资者被骗。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为预防非法集资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结语
非法集资是以非法手段、未经合法许可的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与预防非法集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预防非法集资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防范投资者被骗。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为预防非法集资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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