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可以接受担保权利转让,但需担保债权人同意。如果转让后,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抵押人仍需承担剩余债务。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有权接受担保权利的转让,但需经过担保债权人同意;担保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2.《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剩余债务。”
3.《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有权对担保物进行管理、保管和处分。但是,与担保债权人利益相冲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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