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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怎样确定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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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3、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如果根据以上三个因素不能协商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需要注意的是,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认定是需要征求子女意见的,主要原因在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可以对抚养权的认定产生影响,另外本着利于子女成长的目的,司法机关也会尊重子女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选择的一方无法承担抚养责任的,那么也不应当享受抚养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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