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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项,可否采取停工措施?

来源:爱go旅游网

工地欠款,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调解组织投诉、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与单位协商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需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和管辖等条件。

法律分析

工地欠钱不给,劳动者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向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与单位协商解决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维权措施:拖欠工程款项是否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是的,拖欠工程款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一种常见的维权措施是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款项的存在和拖欠事实,以及合同条款等法律依据。会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您,对方将被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维权过程中,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工地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拖欠事实和合同条款等法律依据。将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如果判决有利于您,对方将被要求支付拖欠的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在维权过程中,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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