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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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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

积极承认,是指在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时,将该猎人移到本国后,执行外国所确定的有罪判决;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将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外国虽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或者对行为人做出无罪判决,则本国不再追诉。

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即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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