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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是否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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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是能上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服判决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以书面形式提起上诉,判决书自收到第二日开始计算15日内上诉,裁定书自收到起第二日开始计算10日内上诉。

一、不准离婚的情形主要有: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判离婚。

2、起诉理由不充分,可能不予立案。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婚。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不判离婚。

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般须得军人同意,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6、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判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双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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