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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如何决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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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留置的条件和期限:涉案重大、可能逃跑、串供或妨碍调查,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决定。留置时间不超过3个月,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监察机关可请求机关协助。留置是严厉的人身自由措施,类似于双指期限。监察机关发现不当应解除。

法律分析

一、监察委留置的条件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留置的具体条件是:

其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其二、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

其三、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其四、被调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机关配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什么是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三、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于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

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指的期限。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结语

监察委留置是一项严厉的措施,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留置条件包括案情重大复杂、逃跑自杀可能、串供伪造证据可能、其他妨碍调查行为可能等。留置措施的决定需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并报上级机关批准备案。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可提请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是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与的留置盘问期限不同。纪委机关调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监察机关调查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可适时延长。如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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