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死亡殡葬办理手续
1.到医院开死亡证明: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如果在家里死亡的请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证明然后到户籍地的地段医院开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到派出所注销户口: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派出所后收掉身份证或者剪掉一角,家属提供火化殡仪馆名称,发给家属殡葬证明(火化证明),家属凭火化证明到指定殡仪馆火化遗体。
3.联系殡仪馆火化:
(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预约殡仪馆接运遗体:
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殡仪馆遗体火化: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2)遗体整容;
(3)遗体告别;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5)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指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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