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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发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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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具体处理方式应结合相关规定来确定,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和被征收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

法律分析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拆迁纠纷,可以采取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应结合相关规定来确定,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该条例中,拆迁管理部门和被征收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1、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引发拆迁行政纠纷的几种情况具体有哪些?

可能引发拆迁行政纠纷情形包括,被拆迁方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等。

1、被拆迁方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拆迁方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引起的拆迁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拆迁纠纷后,拆迁纠纷当事人,需要结合实际的案情,确定处理纠纷的方式。也即具体拆迁时发生纠纷怎么办,必须要具体到特定的纠纷才可以确定。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认为拆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行政裁决是指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拆迁当事人之间因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要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裁决的申请期限有一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拆迁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如果被拆迁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将无法再依法寻求行政裁决。

另外,被拆迁人在申请行政裁决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拆迁权益受到了侵犯。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如拆迁管理部门未能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拆迁过程中,如发生拆迁纠纷,可采取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应结合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和被征收人应根据条例规定订立补偿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还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但需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拆迁纠纷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处理纠纷。如有疑问,可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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