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第一次提出“县管校聘”这个名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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