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保留农作物权利,用以保障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留置权消灭有三种方式:一是因标的物的放弃、灭失、混淆而消灭留置权;二是因有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三是因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债权人提出消灭新担保接受的留置权;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后,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贴现留置权,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权。留置物转换、
法律分析
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取消承包商的留置权呢?留置权是指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保留农作物权利,用以保障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一般来说,承包人享有的留置权消灭有三种方式:一是因标的物的放弃、灭失、混淆而消灭留置权;二是因有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三是因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债权人提出消灭新担保接受的留置权;第四,债权人丧失对留置权的占有,即占有人不再占有留置权的债务,留置权消灭。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后,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贴现留置权,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权。留置物转换、拍卖、变卖后,应当用价款清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拓展延伸
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留置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在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留置权人应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结语
留置权是一种权利,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取消承包商的留置权呢?一般来说,留置权消灭有三种方式:一是因标的物的放弃、灭失、混淆而消灭留置权;二是因有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三是因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债权人提出消灭新担保接受的留置权;第四,债权人丧失对留置权的占有,即占有人不再占有留置权的债务,留置权消灭。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后,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贴现留置权,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权。留置物转换、拍卖、变卖后,应当用价款清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01-08)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账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账。
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
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01-08) 第九条 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
(一)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 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三) 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四) 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
(五) 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01-08) 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