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时房产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视为父母给子女的赠与,与子女结婚后的配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2、但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的,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房屋或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为共同财产;
3、、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房屋或出资应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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