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的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1、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公民或者国家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1、污染结果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法定的减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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