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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