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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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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期间和计算不同,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1、一般认为,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形成权,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需要适当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2、形成权,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形成权。其根据是,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因此,对形成权设定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联,而且对形成权的相对人具有期限利益,不使形成权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3、某些特殊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的请求权也可以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以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其除斥期间为五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期间也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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